对被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将会如何管理?
今天,我们一起来看一下,商标在被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后,将会如何管理它们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条——【对被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】,注册商标在被撤销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,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,不予核准。
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,或者是注册商标因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,或者是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,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。
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,故上述条例规定,注册商标被撤销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,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,不予核准。
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,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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